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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科协〔2018〕39号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1078

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0月30日


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发展,加强我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两院院士及其团队这一重要资源,为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科学技术协会牵头负责辖区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2.研究制定全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建站中的共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机制创新;

3.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创建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

4.负责全区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配合市科协对建站单位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

5.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接受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

2.建站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安排落实每年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做好院士领衔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建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每年向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建站单位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4.按相关要求,做好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部门对工作站的检查和评估;

5.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上报工作,每年年底应向区科协报送本年度工作站运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站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工作站运行动态。 

第三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须具备的条件:

1.建站单位在本区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申报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不受销售额限制;

2.建站单位要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

3.引进院士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我区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4.建站单位高度重视,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2.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联合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3.引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4.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5.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我区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七条 申请创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按通知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经区科协会同区委人才办初审后,报宁波市院士服务和咨询中心统一受理;

2.宁波市院士服务和咨询中心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联合发文并授牌。

第八条 申请创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须提交的材料:

1.宁波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合作意向协议(需要院士签名)

3.项目、技术、人才合作协议(需要双方签字)

4.申报单位需提供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院士及其团队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研发实力、经营实力、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创建省级、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参照市级工作站创建程序,并按省、国家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建站满一年考核、年度常规考核和三年绩效评估。区科协根据上级要求,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跟踪和服务,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向区委人才办、市科协提出考核参考意见。最终考核结果由上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会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扶持力度,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进行首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引进第二名以上进站院士,每增加一名补贴工作经费1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根据市科协考核结果,对三年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一年算起)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工作站三年周期绩效考核优秀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套补助经费20万元。奖励经费一般于上级考核结果公布后次年在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建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区科协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鄞科协〔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