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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科协〔2018〕40号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1104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10月30日

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8〕28号)和《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鄞科协〔2018〕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从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科协每年向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经费所需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的补助。其中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进行首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引进第二名以上进站院士,每增加一名补贴工作经费1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根据市科协考核结果,对三年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一年算起)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工作站三年周期绩效考核优秀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配套补助经费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审核

第五条 市(省、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合格的或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由区科协汇总上报区委人才办,并报区政府审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工业园区),再由镇(街道、工业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区级配套资金一般在上级考核结果公布后次年兑现。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协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科协〔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