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科协[2014]8号 关于印发《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量:1338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5月7日
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根据《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从区委人才资金中列支,由区科协每年10月底前向区委人才办和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经费所需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发展的补助。其中被批准为宁波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满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每三年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一次绩效评估(首次绩效评估时间从建站首次考核后一年算起),按30的比例评选出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审核
第五条 市(省、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合格的或绩效评估优秀的建站单位填写《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由区科协审核汇总,交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委人才办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协报区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再由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管理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和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5月7日印发
附件:
鄞州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全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院士专家工作站级别 |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
申请经费缘由 |
□考核合格 □绩效评估优秀 |
区级奖励和科研资助经费 |
区级奖励和资助___万元 |
工作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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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协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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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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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人才办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